1. 农产品检验
俄罗斯对自中国进口的熟食规定的相关检验报告期限过短,极不合理。根据俄罗斯要求,从进口商下订单时中国生产企业就必须进行相关检验和认证,但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在出口企业生产并出口到俄罗斯国内销售时已基本过期。无论中国的出口企业还是俄罗斯进口企业,都认为上述实践对贸易构成了明显的壁垒。
2. 食品添加剂
俄罗斯2008年5月26日发布命令,对原SaNPiN2.3.2.1293-03《食品添加剂卫生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8年8月1日起强制实施。新规定对原来用于食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禁止使用E103朱草染料(AiKanet)、E239六亚甲基四胺(Hexamethylenetlramine)和过氧化氢(Hydrogen peroxide)等36种添加剂,新增加允许使用E426大豆半纤维素(Soybean hemicellulose)等13种食品添加剂。同时,对抗氧化剂E586己基间苯二酚(4-Hexylresorcinol)在甲壳类肉中的残留限量降低了规定,规定了E426大豆半纤维素(Soybean hemicellulose)在不同食品中的最大限量。
3. 水产品
依据此前对外国鱼类加工场所及俄罗斯进口鱼类质量安全的检测结果,俄联邦兽医植物检疫控制局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外国公司的鱼类进口施加临时限制。受到限制的外国企业共有26家,其中自阿根廷1家、越南3家、挪威2家、美国5家,中国共有15家企业遭受限制。
2008年10月6日,俄农业部发布了N453号“关于兽医监督机构对水生物、鱼、海产品及其制品的规定”的法令,对水生物、鱼、海产品及其制品的进口、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相关卫生标准和检验做了新的规定,该法令已于2008年11月29日生效。根据新规定,只有当进口商收到俄罗斯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署签发的许可证后,拟出口俄罗斯的未经热加工的产品方可启运。俄罗斯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署保留派自己的兽医专家对养殖基地进行鉴定的权力,并保留对鱼类及海产品加工企业出口俄罗斯供货能力进行鉴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