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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口电子产品:如果海关要求FSS通知该怎么做?
来源: | 作者:上海卡卢加 | 发布时间: 2023-03-24 | 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多数由个人进口(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EAEU的电子产品(包括通过网上商店的订单和通过邮寄的方式)由于含有加密(密码)工具(以下简称 "ECC")而被限制进口销售。这适用于几乎所有使用Wi-Fi、蓝牙或GSM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任何预装操作系统或处理器的电子产品以及清单上的其他商品。

个人进口电子产品:如果海关要求FSS通知该怎么做?

大多数由个人进口(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EAEU的电子产品(包括通过网上商店的订单和通过邮寄的方式)由于含有加密(密码)工具(以下简称 "ECC")而被限制进口销售。这适用于几乎所有使用Wi-Fi、蓝牙或GSM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任何预装操作系统或处理器的电子产品以及清单上的其他商品。


新的立法在2018年初生效,使个人携带这类商品自用的规则更简单、更透明。


目录

1 法律和监管框架

2 进口和出口程序

3 免费携带的CAB清单

4 FSS通知

4.1 谁可以申请通知?

5 私人使用的货物

6 以前是怎样的?

7 备注

8 另见

监管框架

2018年1月1日,[1]《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取代《海关联盟海关法》)开始生效。


该法典的第7(4)条规定:


4 自然人将《联盟条约》规定的与第三国贸易中适用非关税监管措施的货物统一清单中的货物作为个人使用的货物进口到联盟关境和(或)从联盟关境出口的特殊性,应由委员会确定。


与第三国贸易中的非关税监管措施由委员会[2]在欧亚共体委员会2015年4月21日的第30号决定中批准(该决定不断得到更新和补充)。与加密(密码)设备有关的货物清单载于该决定附件2的第2.19节,其进出口程序载于该决定附件9。


2017年12月13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第172号决定[3],修改了附件9,并规定了自然人作为个人使用的货物进出口SCS的程序。


进口和出口程序

第172号决定规定了个人在进口或出口时不需要提供任何信息或文件的商品清单。


如果产品不在这个清单上,进口或出口只能在通知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即必须为该产品注册一个FSS通知,并提供其在注册登记系统上的编号)。


否则,禁止个人进口(或出口)加密安全设备。


这些法规于2018年1月14日开始生效。


自由运输的货物清单

该清单中的货物可以作为自用货物进出口,无需向海关当局提交意见(许可文件)或FSS通知信息。货物可以在行李中(无论是否携带)和通过国际邮件进口(出口)。


该清单包含8组货物:

1.任何媒介上的公开软件,供大众使用,广泛传播和自由销售,它是以下程序之一(程序的集合)。

a) 操作系统(如Linux、微软Windows、Mac OS X、Android、iOS等);

b) 互联网浏览器(如谷歌浏览器、IE浏览器、Opera、苹果Safari、Mozilla Firefox等)

c) 电子邮件交换工具(例如,Mozilla Thunderbird、The Bat!、Opera Mail等);

d) 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交流的软件(如WhatsApp、Viber、WeChat、Skype等);

e) 用于在个人电脑上处理电子文件的软件:文本和图形编辑器、电子表格、演示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会计软件等。(例如,OpenOffice、Microsoft Office、Kingsoft Office、1C、Galaktika-Parus等);

f) 反病毒工具(例如,卡巴斯基、网络博士、NOD32、诺顿反病毒等);

g) 翻译软件(如ABBYY Lingvo, PROMT等);

h) 归档器(如WinRAR、7z、WinZip、Arj等)。

i) 听取和处理音乐、观看和处理视频和图像的软件;

j) 文件传输工具;

k) 游戏软件;

m) 互联网银行支付系统;

m) 用于社交网络及其服务的软件。

2. 任何媒介上的电子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手段。


3. 计算机(个人计算机、单片机、手持计算机、上网本、笔记本、平板电脑、手持游戏机、智能手机、电子智能手表、自行车计算机等),其电子模块和部件:


a) 没有软件或已安装(预装)本清单第1和第2段所述的软件;

b) 带有公开的软件(预装),但不包括本清单第1和第2项中提到的软件,其中的加密功能是辅助性的,用户不能改变。

4. 银行卡、SIM卡、折扣卡、旅行证件卡、社交卡、电子门禁卡、电子识别卡和其他供公众使用的电子卡,其加密功能用户无法使用。


5. 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接收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具有通信功能的接收器。


6. 蜂窝网络的电话及其配件,但为移动加密通信网络(能够进行端对端加密)设计的专用电话和配件除外。


7. 含有加密设备的货物,包括打印机、多功能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复印机及其电子模块,按照制造商的规格,在没有放大和重传的情况下,其最大范围小于400米,包括用于信息和电信网络 "互联网 "和本地网络的路由器(路由器)和无线调制解调器。


8. 无线电导航接收器、远程控制设备及其零部件。


FSS通知书

如果含有SSC的产品未被列入上述清单,则只能根据通知信息进行进口(或出口)。第30号决定的附件9中描述了完成和登记FSS通知的程序。FSS通知书应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授权机构(在俄罗斯是联邦安全局FSB)登记。


可以不对任何货物发出FSS通知,而只对那些与一个(或几个)货物类别有关的FSS通知。


一旦注册,有关通知的信息将被录入注册FSS通知的统一注册登记系统,其中包括以下数据:

分配给该通知的编号;

识别码(表示商品所属的加密类别);

产品名称;

货物制造商的名称(公司总部);

有效期,状态(有效/无效);

FSS通知的登记日期。

在注册登记册中,你可以找到所有以前登记的FSS通知(自2010年引入这种类型的授权以来)。


谁可以成为FSS通知书的申请人?

货物的制造商;

一个在EAEU成员国注册的法律实体,并被授权在FSS面前代表制造商;

在EAEU成员国注册的自然人,被授权在FSB当局代表制造商。

为了登记货物制造商以外的人的FSS通知,制造商有必要为申请人签署一份授权书,即直接向登记机构提交通知的人。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必要时还要经过公证(通过加注或通过领事馆:见[[委托书的正式化]]。[[FSS通知的授权书的正式化]])。


向FSB注册登记FSS通知的主要困难通常正是提供制造商的原始授权书。一个决定从网上商店订购一些产品的人,很可能无法执行这样的委托书,因此,获得通知是不可能的。


个人使用的货物

重要的是要明白,并非所有你想由个人进口或出口的货物都会被认为是个人使用的货物。因此,根据《欧共体海关法》第256条的规定:

4 海关当局应根据以下情况将跨越联盟海关边界的货物归类为个人使用的货物:

1)自然人使用旅客报关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跨越联盟海关边界的货物进行的陈述;

2)货物的性质和数量

3)自然人跨越欧盟海关边界的频率,以及(或)该自然人跨越欧盟海关边界或向其地址运送货物的情况。

5. 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3项所述标准的数量特征,以及(或)将穿越联盟海关边境的货物归类为自用货物的附加标准,应由委员会确定。


6. 无论本条第4款提到的标准如何,下列货物不应视为个人使用的货物


1)自然人在本法典规定的海关程序下须进行海关申报安置的货物,但在本法典第263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申报的海关过境程序除外;

2)由委员会确定的货物类别。

在实践中,进口大量同类型的货物或经常与之越境,可能需要将这些货物认定为商业托运。


此外,委员会还批准了一份不被认为是个人使用的货物清单:


与个人使用的货物无关的货物类别清单


FSS通知·以前是怎样规定的?

监管加密货物进口的立法已经改变了好几次。同时,在欧亚共体第172号决定生效之前,对个人使用的货物没有明确的规定。


海关联盟的《海关法典》于2010年开始生效。该法典第152条要求遵守对货物跨海关边界流动的禁止和限制。


同时,2010年6月18日的《个人自用货物流动程序协议》也开始生效。该协议第4条也要求遵守禁令和限制,附件2载有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货物清单。加密设备包含在该清单的第1段中:


当以任何方式移过海关边界时:


限制进口到关税同盟的关税区和从关税同盟的关税区出口的加密(密码)工具


第4条第2款:限制进口和/或出口的个人使用的货物跨越海关边界......。在向海关当局提交由海关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根据海关联盟的海关立法签发的确认符合限制规定的文件后,允许个人使用的货物跨越海关边界。然而,该协议本身并没有规定哪些文件构成与特定类别货物有关的证据。


在欧亚共体理事会第30号决定生效之前,由欧亚共体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决定批准的《海关联盟成员国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与第三国贸易中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统一清单》已经生效。该清单还包括第2.19节(加密(密码)设备,其进出海关联盟关境受到限制)和关于此类货物进出口的规定。根据它,进口(出口)SCS需要获得许可证或提交注册通知。由于只有外贸参与者(法律实体或个人企业家)可以在适当的外贸合同基础上获得许可证,个人只有在提供通知信息时才能进口(和出口)XCS。


《海关法》、《协定》和《统一清单》的规定,在适用于个人运输的自用货物时,一般来说,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海关当局接受通知作为确认遵守禁令和限制的文件,但本来可以有其他选择。


随着第30号决定的通过,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事情是这样的,第30号决定定义了非关税监管的共同措施(由《欧亚经济联盟条约》5附件7规定)。然而,根据《联盟海关法》第352条,非关税和技术监管措施不适用于跨越海关边界运输的个人使用的货物。因此,在立法上出现了某种矛盾,一些非关税措施要求提供确认遵守禁令和限制的文件,但没有非关税措施会具体说明这些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FSB实行的是向个人签发关于进口自己需要的货物(如从外国网店订购)的私人意见。关于如何准备和发送这种请求的说明仍然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6]。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当局可以接受这种FSS通知,或者他们可以以第30号决定为指导,要求个人提供有关通知的信息。


然而,目前FSB已经不再发出这样的信件,因为这种做法已经被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FSS拒绝,指欧亚共体第30号决定只适用于法律实体以及注册为个人企业家的个人)。


EAEU海关法典和第172号决定最终消除了这一法律冲突,简化了大多数个人使用的消费电子产品的进口(出口)。


注释

 [1]

 指欧亚经济委员会[2]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年12月13日的第172号决定

 海关联盟的海关法典

 关于非关税监管措施的议定书

 [3] [4]


另见。

2.19.加密(密码)设备

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加密(密码)设备的进出口条例

关于通知的法规

货物类别清单,属于加密手段。

2010年6月18日的《自然人自用货物流动程序协议》。

接收通知的委托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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